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我校数据统计工作,充分发挥数据统计工作在学校管理、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4号)、《福建省统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领导和数据统计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数据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统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确保学校数据统计工作质量。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数据,确保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时效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能伪造、篡改,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第四条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严格执行各级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下发的数据统计调查报表。
第五条 依法律规定实施统计监督,对我校上报的、公开或内部发布的统计数据进行核实,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条 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数据统计工作,如实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七条 开展统计分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服务。
第三章 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数据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专项把关,研究与发展处归口管理,学校各单位分级负责,各单位相互支撑、协作互动的组织管理体系。
研究与发展处处长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一名专职综合数据统计员,负责全校数据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安排一名负责人分管并负责此项工作,指定兼职统计员负责本单位数据统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数据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和专项统计,前者由研究与发展处牵头,后者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
综合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调查表以及主管部门的非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
专项统计工作的内容包括:填报上级对口部门下达的专业性统计报表、调查表。
第十条 研究与发展处是学校数据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学校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等管理事务。
(一)建立健全数据统计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统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全校各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部门的各项教育统计调查任务,监督与检查学校各单位专项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三)进行综合统计分析,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及时为学校提供统计咨询和决策支持服务。
(四)负责核实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的学校数据,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五)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统计台账制度,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六)建立学校专、兼职统计工作队伍,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数据统计员业务指导、培训和日常联络工作,宣传落实统计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七)加强与各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的统计工作和统计信息交流。
第十一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为校内各专业统计工作负责部门,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的统计工作。各院(系、部)为学校统计调查基本单位,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统计规定,认真收集、整理、提供本单位的基本统计资料。
各职能部门、各院(系、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校统计工作制度,建立本部门的具体统计工作制度。
(二)负责填报上级和本校下发的有关统计报表和各种一次性调查表,及时、准确地提供学校统计工作所需的基本信息资料。协助研究与发展处及时完成每学年必须上报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的各类统计报表。
(三)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部门各种基本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开展统计分析与研究。
第十二条 统计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需要变动时,要注意做好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统计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审签制度。凡上级部门要求学校报送的统计报表,由研究与发展处根据表内指标设置分解任务给相关单位,各单位填报统计数据报表,经本单位统计员及统计工作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若为系统平台填报,则在研究与发展处审核填报内容无误后,各单位统计员导出报表,并经统计员及本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支撑材料送交研究与发展处审核备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出。研究与发展处汇总编制学校报表并送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发后报出。
凡校内各单位上报校外上级机关的专项统计数据报表必须先由统计员签名,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出。相关数据连同支撑材料(需与报出报表保持一致)报研究与发展处备案。单位负责人和统计员必须对报表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台账制度。学校各单位在进行统计调查时,须建立并保存好本单位的原始记录、支撑材料和统计台账,保证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报出。
第十五条 归档制度。校内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归档制度,将各类统计资料及时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
第十六条 保密制度。对属于保密的资料,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统计工作的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
第五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统计报表由研究与发展处组织学校各单位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机关下达的统计任务后,由研究与发展处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和填报工作,经统计员及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若为系统平台填报,则在研究与发展处审核填报内容无误后,各单位统计员导出报表,并经统计员及本单位统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支撑材料报送研究与发展处;
(三)研究与发展处审核并汇总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将数据统计报表上报相关校领导审阅确认;
(四)研究与发展处报出最终数据统计报表并归档。
第十八条 专项统计报表由学校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相关牵头单位接到统计任务后,由牵头单位按各业务内容分解到相关单位;
(二)相关单位统计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数据采集和填报工作,经统计员及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支撑材料报送至牵头单位;
(三)牵头单位审核汇总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将数据统计报表提交至研究与发展处核实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确认;
(四)牵头单位报出最终数据统计报表并归档备查,同时须将报表报备至研究与发展处。
第十九条 数据报送急件处理流程。如果校外上级机关发送急件或紧急下达通知,要求校内相关单位报送专项统计数据,相关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流程完成数据报送,可由单位负责人先将数据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机关,然后按照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的工作流程将其余未完成的流程补全。单位负责人要做好统计数据的审核把关工作,对数据的准确性负全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与发展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仰恩大学数据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仰大发〔2017〕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