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活动伦理行为,保障学术诚信与社会责任,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及科研人员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等活动中的伦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采集、实验设计、成果发表、知识产权等环节。
第三条 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人的尊严、权利和利益,保障研究参与者的知情同意与隐私安全。
科学严谨:遵循学术规范,确保研究过程可追溯、数据真实可靠。
风险可控:对可能引发伦理争议的研究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
公开透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
制定科研伦理审查标准与流程;
审核涉及人类受试者、实验动物及高风险技术的研究项目;
调查处理科研伦理违规行为;
组织伦理培训与宣传。
第五条 研究与发展处职责
统筹全校科研伦理管理工作,协调审查委员会与院系的关系;
建立科研伦理档案,记录项目审查与违规处理情况;
对接上级部门,落实国家与地方伦理政策。
第六条 院系职责
初审本院系科研项目的伦理合规性;
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及时报告伦理风险;
开展师生伦理教育,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第三章 伦理审查与管理
第七条 审查范围
人类受试者研究:包括问卷调查、临床实验、基因编辑等,需提供知情同意书与风险评估报告。
实验动物研究:遵循“3R原则”(替代、减少、优化),确保动物福利。
高风险技术研究:如人工智能、合成生物学等,需进行社会影响评估。
数据与隐私保护:涉及个人信息或敏感数据的研究,需制定数据安全方案。
第八条 审查流程
申请阶段:项目负责人提交伦理审查申请表、研究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审查阶段:学术道德委员会通过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决策阶段: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同意”“修改后同意”“不同意”或“终止”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跟踪阶段:对高风险项目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伦理要求落实。
第九条 豁免审查
以下情况可申请豁免审查,但需提交说明材料:
基于公开数据的二次分析;
匿名化处理的非干预性研究;
对研究对象无直接风险的教学实践。
第四章 科研伦理规范
第十条 学术诚信
禁止抄袭、剽窃、伪造数据或成果;
如实标注引用来源,避免不当署名;
严禁买卖论文或代写代投。
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
研究人员需披露与项目相关的利益关系(如商业合作、亲属关系等);
涉及利益冲突的项目需由第三方独立审查。
第十二条 数据管理
确保原始数据完整保存至少5年;
数据共享需遵守知识产权与隐私保护规定;
严禁篡改或选择性使用数据。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福利
实验设计涉及动物的,需符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违规处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违规行为界定
严重违规:伪造数据、买卖论文、违反伦理审查规定造成重大影响;
一般违规:引用不规范、未披露利益冲突等。
第十五条 处理措施
严重违规:撤销项目、追回经费、取消学术资格,情节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
一般违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制科研活动。
第十六条 申诉机制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30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术委员会成立独立调查组复核,30日内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监督与公开
研究与发展处定期公布伦理审查结果与违规案例;
设立举报邮箱与电话,保护举报人隐私;
接受上级部门与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章 培训与教育
第十八条 伦理培训
新入职教师与研究生需参加科研伦理必修课;
定期组织专题讲座,邀请伦理专家授课。
第十九条 宣传引导
通过官网、校报等渠道普及伦理知识;
树立典型案例,弘扬科研诚信文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修订与更新
根据国家政策与学校发展,每3年修订一次,必要时可临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