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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恩大学科技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2-03浏览次数:1

    为加强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管理,调动科技人员对外科技服务的积极性,建立学校对外科技服务的长效机制,增强学校科技服务组织能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服务项目是指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协作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评估(评价)、管理咨询、智力服务等工作且签订合同,其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项目。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发挥所长,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服务,科技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科研管理部是学校科技服务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科技服务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财务部负责科技服务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科技服务项目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服务项目的实施提供指导、支持和过程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技服务项目开展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进度计划开展相关工作,按照预算或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开展对外科技服务活动,须在开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以仰恩大学名义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合同,科研管理部备案,项目经费进入学校财务。没有在科研管理部备案的项目、项目经费不经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的科技服务活动,不计入科研工作档案。
    第七条  科技服务项目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应具体明确无歧义。
    (二)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应具体且与实际相符。
    (三)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经费及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八条  科技服务项目收入须依法纳税,其税收由项目组自行申报缴纳或委托学校财务部代扣代缴,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九条  科技服务项目经费学校暂不提取管理费,经费预算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