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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恩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04-26浏览次数:1


    为激发广大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教师科研能力和水平,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力争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有效做好服务社会工作,带动学科专业建设,提高办学质量,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科研工作业绩突出的我校在编在职教师及相关人员。
二、奖励范围与标准
    (一)学术论文奖
    1.被SCI 1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类表为准,下同)收录的学术论文,或发表在《Cell》《Nature》《Science》《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被SCI 2区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3.被SCI 3区、SSCI、A&HCI、EI收录,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或发表在《求是》(理论版)、《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4.被SCI 4区、ISTP、EI扩展版收录,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被《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登,或发表于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以科研管理部网站公布的最新版为准)、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以科研管理部网站公布的最新版为准)、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以科研管理部网站公布的最新版为准)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5.发表于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以科研管理部网站公布的最新版为准)、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以科研管理部网站公布的最新版为准)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二)学术著作奖
    在国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15万字以上的每部奖励0.5万元,10-15万字的每部奖励0.3万元。
    (三)科研项目奖
    1.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含863、973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每项奖励3万元。
    2.省部级科研项目包括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等,每项奖励0.6万元。
    (四)优秀成果奖
    1.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人文社科)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
    2.省科学技术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市科学技术奖、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五)专利奖
    1.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万元(学校负责专利申请费用及年费)。
    2.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2万元。授权后奖励总额的25%(即0.05万元),剩余部分(即0.15万元)待该专利实现转化后奖励(学校负责专利申请费用及前2年年费)。
    3.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每项奖励0.05万元。均待实现转化后奖励(学校负责专利申请费用及前2年年费)。
三、奖励原则
    1.本办法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均应为“仰恩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统计时段为每年的6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
    2.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奖金分配权属项目负责人。原则上2人合作的按7:3分配,3人合作的按6:2:2分配,4人合作的按6:2:1:1分配,5人以上合作的按5:2:1:1:1分配。
    3.各类索引(ISTP除外)收录的学术论文,均指全文刊载的期刊论文,非会议论文、增刊论文、摘要等。
    4.本奖励办法中的奖项如果同获校内其他奖励,则取最高奖,不重复奖励。
    5.学术论文奖中单篇论文取最高奖,如滞后被收录,只补差。
    6.科研项目奖立项后发放奖金总额的50%,按期结项后发放剩余部分,若项目中止或被撤销则须追回已奖励金额。
    7.优秀成果奖以获奖证书盖有教育部及省、市人民政府公章为准。
    8.本办法中的学术论文奖、学术著作奖、科研项目奖、优秀成果奖奖励对象均为我校在职教职工。学生取得的此类成果按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9.专利奖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在职期间申请的专利和我校学生在学期间申请的专利,且专利权人均为“仰恩大学”者。
四、审批程序
    1.每学年6月底之前,符合奖励条件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2.所在单位汇总后报科研管理部。
    3.科研管理部组织有关部门予以确认并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管理部负责解释。